財稅〔200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