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稅務機關對實際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如何計算補繳增值稅問題,現行規定沒有明確。經研究,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省局明確如下意見:
一、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無論稅務機關是通過實施稅務檢查,開展納稅評估,還是納稅人自查補稅,發現小規模納稅人隱瞞銷售收入或漏報銷售收入的,均按該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計算補繳增值稅。
二、納稅人實際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檢查(或自查)結束﹙檢查處理決定書下達后﹚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認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上述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一個公歷年度內原申報的應稅銷售額、檢查和自查發現應補報的應稅銷售額之和。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之前的稅務處理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