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簽署并生效執行。最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與韓國戰略與財政部稅收分析與國際稅收事務司司長通過換函,同意以"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替換《諒解備忘錄》中的有關表述。該換函構成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的協議,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執行。現將換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致韓國戰略與財政部稅收分析與國際稅收事務司司長的函
2.韓國戰略與財政部稅收分析與國際稅收事務司司長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的復函
?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