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通知》規定加強對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嚴格人工審核及信息比對,同時征、退稅部門要加強征退稅工作銜接,緊密配合,共同防范外貿企業將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既用于申報出口退稅又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即“一票兩用”)行為的發生。
二、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已辦理退稅,但因無法按規定期限補齊有關單證或復核信息有誤的,國稅機關已按規定追回相應的已退稅款、需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的問題,《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經電話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這種情況下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比照《通知》中未辦理過退稅的進項發票進行處理。外貿企業應在退稅款返納入庫的次日起30天內,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并在《證明》的備注欄注明稅款已返納入庫及稅票號碼。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填開的進項發票明細表、繳款書及返納稅款入庫的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后,開具《證明》。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外貿企業的政策宣傳,督促外貿企業對需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主動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提醒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相關手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