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業務
(一)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第48-61項所得稅業務分別為"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核準","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限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審批*"、"外國企業改變納稅年度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審批*"、"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延長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審核"、"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批*"、"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減免審批*"、"在特定地區設立的從事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征所得稅審批*"、"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的第125、130、147、43、143、139、140、146、150、129、38、148、132、141 、135項,予以取消。
(二)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第62項 "拆本使用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的第62項,該業務作為禁止行為予以取消。
(三)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第64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審批"業務,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可跨省市開具的發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發票,允許跨地區攜帶、郵寄和運輸空白發票外,嚴禁跨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因此,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第64項予以取消。
二、調整的業務
(一)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第41項"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核準"業務,在行政審批取消后,業務改為"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第20項業務的辦理及操作指南內容不變。
(二)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第45項"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第46項,納稅人報送的主表中不必再報送《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報送的主表《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改名為《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表的內容不變,其他報送資料不變。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核準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審核期限為5天。審核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三)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目錄第63項"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第63項,納稅人報送主表時不再報送《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改為報送《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表式與"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相同)。
三、下放審批權限的業務
決定中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目錄第19項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對應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第131項,審批權限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其"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改為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今后可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的調整情況來確定。
四、其他業務
《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中未列明的其他業務,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決定中下放管理層級第20項審批"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惠利率標準免征所得稅審批",屬不存在的業務,不予執行。
(二)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第42項"列名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準予退稅審批",政策已調整,不予執行。
(三)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第46項"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屬于行政強制推行范疇,凡是推廣范圍內的納稅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需審批。
建立收支粘貼簿和進銷貨登記簿工作由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稅務總局不做統一規定。
(四)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第47項業務,"企業跨地域改組、分立、合并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待遇確認",原審批改為備案類業務,所需報送的資料按新的所得稅法規定另行通知。
(五)以新政策為準的業務。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業務已發生變化,同時與新稅法相配套的有關辦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關辦法公布后,通知中《保留的辦稅業務清單》除上述業務外,相應業務后續調整。
本通知第一條取消的業務中標注*號為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銜接或過渡政策的業務,其辦稅業務清單的調整應以銜接或過渡政策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