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各地稅務機關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應做到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基本一致。各市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核定定額相關事項向納稅人公告,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備案。相關事項以后需要變更的,需重新公告和備案。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報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