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已由國務院頒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省有關部門正抓緊研究制訂我省新實施辦法,為做好新舊條例的銜接和確保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正常開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耕地占用稅征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起至我省新實施辦法出臺前,各市、縣(市、區)耕地占用稅征收暫采取預征方式,即:以當地原適用稅額提高4倍為下限(即若原適用稅額為4元,提高4倍后為20元;原適用稅額為6元,提高4倍后為30元。以此類推),由各地根據本地人均耕地和經濟發展的實際,確定當地耕地占用稅的預征稅額和組織相關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但每平方米預征稅額不得超過50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以及占用基本農田的,可根據新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比例適當提高)。
二、耕地占用稅納稅單位和納稅人按當地預征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耕地占用稅征收機關應開具相應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三、我省新實施辦法出臺后,各市、縣(市、區)耕地占用稅征收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的有關規定,對預征稅額按確定的適用稅額清算,多退少補。對少繳耕地占用稅的,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時組織補征,防止稅收流失。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編辦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財稅〔2007〕163號)的有關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我省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劃轉的具體時間,由省有關部門研究協商報省政府后再另行確定。
五、耕地占用稅預征過程中如有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財政廳(農業處)反映(聯系人:方亮,電話:020-83170126)。
廣東省財政廳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