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加強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提高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質量,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規定,省國、地稅局共同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試行)統一格式,現印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51號)的規定,大力支持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做好對企業、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宣傳輔導工作。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承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鑒證項目及審核事項說明和統一規定的格式文本編制鑒證報告(報告統一用Α4紙),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退回稅務師事務所予以更正。
三、凡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明意見以及持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要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將有關情況及原因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以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
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時,須登陸我省“注冊稅務師信息化管理系統”按要求進行鑒證業務報備,具體操作辦法另文通知。
五、各地級市稅務機關可根據上級稅務機關及本市級稅務機關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管理要求做適當的完善修改,并告知稅務師事務所及納稅人。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由地級市稅務機關匯總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及附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