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解放思想,鼓勵和加快我省軟件業的發展,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等文件規定,現就軟件產品登記備案、軟件產品銷售征收增值稅及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軟件產品登記備案的規定
軟件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軟件產品登記和備案前,需經過授權的軟件產品檢測單位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軟件產品的管理工作,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國產軟件的登記。
(一)開放軟件產品的檢測服務。凡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軟件產品檢測單位,在廣東省設立軟件產品檢測機構,向廣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備案,均可在廣東省內從事軟件產品的檢測服務,按照我國軟件產品的標準規范和軟件產品的測試標準及規范,進行符合性檢測。經廣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軟件產品檢測機構有5家(名單見粵信廳函〔2007〕815號附件)。
(二)簡化軟件產品的登記程序。經檢測的國產軟件產品,按《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信部令第5號)備齊以下資料,可向廣東省軟件行業協會申請登記。
1.軟件產品登記申報表及電子數據(有關表格在廣東信息化網站www.gdiid.gd.gov.cn下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報時帶原件備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在我國境內開發并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包括項目委托開發合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軟件專利證書等;
5.由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授權檢測機構名單見附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軟件產品申請登記實行集中受理,每月10日-20日受理,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辦理手續。廣東省軟件行業協會要簡化軟件產品登記程序,申請登記中遇到提交材料不齊等問題的要主動跟蹤服務,經審查合格的產品,要及時報廣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批,確保按時完成登記辦理手續。
(三)加快軟件產品的備案。經廣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核發國產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進口軟件產品(含進口軟件本地化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備案后,核發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產品登記備案名單報廣東省國稅部門備案。
軟件產品在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并經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告,其登記備案生效。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二、軟件產品銷售征收增值稅及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
(一)截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規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再銷售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2.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產品不征收增值稅。未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是指經過國家版權局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核準登記并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
3.自行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的企業在銷售計算機軟件的同時,應客戶需要修改該軟件的,不屬于轉讓著作權、所有權,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5.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
6.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費、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但納稅人對已購軟件的用戶進行升級而收取的費用應征收增值稅,軟件產品的升級是指在原有軟件產品的基礎上對其設計進行的改變過程,包括對軟件產品功能、模塊的增加及修改。
7.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應征收增值稅,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三)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發票開具及銷售額、進項稅額核算要求
1.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上的相關內容一致。納稅人銷售某一已登記軟件產品的個別模塊業務時,應在發票上同時列明相應的登記軟件名稱及所售模塊的名稱。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的,軟件產品銷售額應單獨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單獨一欄反映,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3.自行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的一般納稅人兼營其他貨物、應稅勞務或非應稅勞務,應單獨核算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并不予辦理退稅。
4.對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的一般納稅人,必須單獨核算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的銷售額。
5.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予退稅。
納稅人銷售嵌入式軟件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銷售額: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稅務機關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
即征即退稅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計算機軟件難以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軟件產品,不納入固定資產核算,且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二)—(六)項規定項目的,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申請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的要求
(一)申請減免稅備案
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從該軟件產品獲得廣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有效期起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納稅人申請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1.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
2.《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一致后,將原件退還納稅人);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減免稅登記備案工作。
(二)申請“即征即退”增值稅退稅要求
一般納稅人每次申請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時,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2. 當期已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完稅憑證原件。
3.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退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工作。
四、日常管理監督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管理和監督,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政策,虛假申報、騙取退稅款的,一經查實,立即追繳已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信息產業廳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