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清形勢任務,形成思想共識。
近年來,我省國稅系統在推進納稅評估,加強稅源監控的過程中,一方面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另一方面切實落實增值稅專用發票(含一機多票)的管理制度,同時采取積極謹慎的態度,科學合理地簡并、規范通用發票(普通發票)票種,實施集中統一印制,逐步加強了對普通發票的管理,促進了征管基礎工作,取得明顯的效果。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普通發票的管理工作離形勢任務提出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區域發展差異的問題。在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要結合實際工作,認真領會稅務總局的《通知》精神,警惕思想誤區,克服“兩重兩輕”(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視普通發票管理;重視查處結果,輕視管理過程)的片面和糊涂認識,確立“發票管理無小事”的理念,增強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繼續解放思想,求真務實,爭取在2010年前實現 “機具開票,逐筆開具;有獎發票,鼓勵索票;查詢辯偽,防堵假票;票表比對,以票控稅”的管理新模式,建立發票管理的長效機制,推進發票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二、鞏固集中印制成果,提高防偽科技水平。
(一)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1057號)和省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7〕215號)精神,繼續把管理的重點放在發票定點印刷企業。一方面,通過召開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現場會,提升發票定點印刷企業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各市局票證管理部門要在年底以前對發票定點印刷企業組織一次全面清查,對沒有達到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要求的企業,堅決取消其發票印制資格,同時將檢查結果報省局(征管處)。省局將根據各地的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情況通報各地。
(二)努力提高普通發票印刷的防偽科技水平。除鞏固和完善我省集中印制的普通發票防偽措施之外,對各地發票定點印刷企業,要在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基礎上,推薦使用茂名市國稅局的地區性公眾防偽措施(無色光變隱形防偽技術標識),從而方便社會公眾對各地冠名發票的查詢辨偽,提高稅務部門發票鑒定效率和減輕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的壓力。
(三)加強對冠名發票印制的行政審批。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普通發票行政審批要求,結合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4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43號)、《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2008〕169號)精神,做好冠名發票的印制工作,并要積極宣傳、引導納稅人使用機具(即計算機開票軟件,下同)開具冠名發票,以配合國稅部門落實發票管理新模式。
三、積極穩妥地推廣稅控機具開票。
(一)省局決定從2008年11月1日起除報刊雜志訂購業務等特殊行業外,一律停止受理納稅人有關申請印制手工版冠名發票的行政審批。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企業(除報刊雜志等特殊行業外)在使用機具開票的前提下,其印制數量可控制在1年的使用期限內。納稅人原已申請印制的手工版冠名發票可以繼續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
(二)繼續做好有關普通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工作。為落實《關于<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93號)第一條 關于“取消《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裁剪式)的千元版、萬元版兩種版面的發票”的規定,具體明確從即日起停印萬元版版面發票,千元版版面發票將延長到2009年6月份之后停印。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宣傳工作和印制計劃。
(三)從2009年1月1日起將全面啟用電腦版《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千元限額版、萬元限額版,十萬元限額版等三種版式),同時,為降低印刷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省局決定取消上述三種版式原有的的第四聯發票(自定用途聯),保持原有的三聯發票(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收款方記帳聯)。具體票樣見《關于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93號)的附件發票票樣。
(四)積極、穩妥開展稅控器具的推廣應用工作。以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單聯發票為契機,在中山市國稅局率先啟動稅控收款機后臺管理系統之后,省局將盡快完善我省推廣稅控收款機工作的實施方案,分期、分批、分行業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各地征管部門要會同信息、票證管理等部門認真負責組織好試點推廣工作。
(五)在停止受理納稅人有關申請印制手工版冠名發票的行政審批后,針對一些納稅人使用不符合省局規定的計算機開票軟件,又不能自行開發相關軟件的問題,各地應向納稅人推薦使用(稅眼)防偽發票打印及驗證系統(簡稱“稅眼”系統)。
(六)各地要按照規定在發票驗舊核銷環節對納稅人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進行采集,為逐步實現對納稅人開票數據的票表比對、以票控稅奠定基礎。
四、積極創新發票管理機制,完善普通發票管理各項制度。
(一)為確保普通發票各環節管理措施規范化、制度化,省局將制定《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主要是針對票種核定、發票核銷、發票發售等重點環節進行規范管理,實施“對使用機具開票且守法經營的納稅人放寬發票使用量的限制,對手工版發票、免稅或可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從嚴管理”的要求。
(二)完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簡化代開發票的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代開普通發票的范圍,加大對代開發票金額較大、開票次數較多的納稅人的監管力度。
(三)修訂完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鑒定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發票鑒定工作質量。
五、完善我省普通發票辨偽查詢系統。
省局將進一步完善國稅網站發票管理系統的“發票查驗”功能,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辨別真偽發票的信息服務平臺。在大量采集開票數據信息的基礎上,結合在CTAIS2.0收集的普通發票丟失、被盜、作廢、非正常戶流失的發票以及發票的銷售日期、驗舊日期等信息,使查詢系統滿足社會公眾辯偽查詢有關“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名稱”、“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內容的要求。各地要認真做好“機具開票”企業的數據采集工作,積極推廣應用普通發票稽核管理系統。
六、抓好機構設置,充分發揮票證中心的職能作用。
各地要按照省局《關于重新明確票證中心工作職責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46號)精神,抓好票證中心的機構設置,加強領導,進一步理順票證中心與征管、稽查等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與溝通,把熟悉發票業務、工作責任心強的領導和骨干充實到票證管理部門,得以充分發揮票證中心的職能的作用。
七、打防結合,鞏固發票專項整治的成果。
(一)建立健全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長效機制。各地要會同公安部門繼續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工作,繼續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并把這項工作作為稅務稽查工作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二)重視發票宣傳工作,努力探索發票宣傳的有效機制。各地稅務機關要長期堅持做好發票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以及辦稅服務大廳等場所進行發票相關知識和防偽辨識方法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廣大納稅人(用票單位)和消費者依法使用、索取發票的自覺性,增強防范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