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科學合理地簡并、規范全省統一發票票種,有效遏止制售和使用假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精神,省局決定對《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進行票種簡并和換版,現將有關票種簡并和換版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取消《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裁剪式)的千元版、萬元版兩種版面的發票。
二、原《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電腦版)改版為限額千元、限額萬元、限額十萬元等3種版面的電腦版發票(發票票樣詳見附件1)。改版后的《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限額的電腦版)將從2009年1月1日起啟用。
三、在現行的“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12位代碼編制規則”中,第12位(金額版面)的“0”不再代表《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電腦版),用“4”表示限額千元電腦版發票、“5”表示限額萬元電腦版發票、“6”表示限額十萬元電腦版發票(詳見附件2《普通發票代碼第12位(金額版面)規則一覽表》)。其它電腦版發票的第12位(金額版面)編碼維持不變。
四、為盡可能減少因票種簡并和換版所帶來的損失,原《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裁剪式)千元版、萬元版兩種版面的發票,《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電腦版)以及《廣東省江門市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限額電腦版)、《廣東省湛江市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限額電腦版)等發票發售時間至2009年6月31日截止,納稅人領購的上述發票使用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五、省局近期將結合上述有關票種簡并和換版情況提出2009年上半年的發票印制計劃,請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認真做好調查工作,按時統計上報發票使用數量計劃,保證計劃的科學和準確,充分發揮印制發票資金的作用。
六、各級國稅機關要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渠道,做好這次普通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的宣傳工作。
附件:1.票樣
2.普通發票代碼第12位(金額版面)規則一覽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