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企業2008年已按《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科政字〔2008〕121號)的規定,在科技或經貿部門辦理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初審的,年終向稅務部門申請研發費加計扣除時,除附送科技或經貿部門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外,還應按《辦法》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二、企業2008年尚未在科技或經貿部門辦理初審的及從2009年起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均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研發費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