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登記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其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金比例超過25%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第二點規定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總局如對該問題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建立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征管便利,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達成一致口徑,若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的,要及時上報,層級協調,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