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稅發〔2009〕11號 全文廢止
【本文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到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附件:1.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協查函
2.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處理聯絡函
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據實申報企業適用)
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核定征收企業適用)
5.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指標分析表(據實申報企業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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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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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制定本規程。
一、匯算清繳工作內容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首先按照《辦法》的規定,自行調整、計算本納稅年度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自核本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繳納應補稅款;二是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下發匯繳事項通知書,辦理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工作,并進行資料匯總、情況分析和工作總結。
二、匯算清繳工作程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各階段工作的主要內容及時間要求安排如下:
(一)準備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宣傳輔導。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業明確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應報送的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組織企業辦稅人員進行培訓、輔導相關的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及手續。
2.明確職責。匯算清繳工作應有領導負責,由具體負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時,應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3.建立臺賬。建立日常管理臺賬,主要記載企業預繳稅款、享受稅收優惠、彌補虧損等事項,以便在匯算清激工作中進行核對。
4.備辦文書。向上級稅務機關領取或按照規定的式樣印制匯算清繳有關的表、證、單、書。
(二)實施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完成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受理、審核以及辦理處罰、稅款的補(退)手續。
1.資料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后,應檢查企業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附表、文件等資料,應責令限期補齊;對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退回企業并責令限期補正。
2.資料審核。對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就以下幾個方面內容進行審核:
(1)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數字是否一致,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2)企業是否按規定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3)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
(4)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是否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以及各機構、場所賬表所記載涉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
(5)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境外所得應補企業所得稅額是否正確。
(6)企業已預繳稅款填寫是否正確。
3.結清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常征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在5月31日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并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
4.實施處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未按《辦法》規定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按照規定實施處罰;必要時發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核定企業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
5.匯總申報協調。
(1)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總申報后,應于5月31日前為企業出具《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所得稅證明》。
(2)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匯總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對其他機構的情況有疑問需要進一步審核的,可以向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協查函》(見附件1),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函復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3)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稅務檢查中,發現其他機構有少計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等所得稅的問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處理聯絡函》(見附件2)。
(4)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辦法》規定對其他機構就地征收稅款或調整虧損額的,應及時將征收稅款及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額以《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處理聯絡函》通知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總額作相應調整,并在應補(退)稅額中減除已在其他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
(三)總結階段。各地稅務機關應在7月15日前完成匯算清繳工作的資料歸檔、數據統計、匯總以及總結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稅務總局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及有關報表。工作總結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基本情況及相關分析。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稅務登記戶數、 應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實際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未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及其原因、據實申報企業戶數、核定征收企業戶數;據實申報企業的盈利戶數、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實際繳納所得稅額、虧損戶數、虧損企業營業收入、虧損金額等內容;核定征收企業中換算的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實際繳納所得稅額。
(2)主要指標分析和說明。主要分析匯算清繳面、所得稅預繳率、稅收負擔率、企業虧損面等指標。
(3)據實申報企業盈虧情況分析。根據盈利企業戶數、實際參加匯繳戶數分析盈利面變化情況;分析盈利和虧損企業的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未彌補虧損前利潤總額、虧損總額等指標的變化情況及原因等。
(4)納稅情況分析。包括預繳率變化,所得稅預繳、補稅和退稅等情況。
2.企業自行申報情況。主要包括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填寫和報送,自行調整的企業戶數、主要項目和金額等情況。
3.稅務機關依法調整情況。主要包括稅務機關依法調整的戶數、主要項目、金額,同時應分別說明調增(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虧損總額的戶數、金額等情況。
4.主要做法。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組織安排和落實情況,對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對企業的前期宣傳、培訓、輔導情況,對申報表的審核情況以及匯算清繳工作的檢查考核評比等情況。
5.發現的問題及意見或建議。分企業和稅務機關兩個方面,企業方面主要包括申報表的填報、申報軟件的操作使用情況和《辦法》的執行情況等;稅務機關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情況及效果,說明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三、《辦法》及本規程所涉及的文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規定式樣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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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