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的征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之前,具體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粵稅發[1994]197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粵國稅發[1995]257號轉發)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粵財法〔2002〕30號轉發)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