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1號 全文廢止
【本文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承諾,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卷煙包裝標識使用健康警語進行了嚴格規定,要求警語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煙的外包裝標識由此而發生了變化。現就卷煙外包裝標識發生變化后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卷煙的管理
(一)對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在包裝標識上使用健康警語,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規定,應視同新規格卷煙,重新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考慮到此次包裝標識的變化僅增加了健康警語,而產品標識的其他方面以及規格、內在品質、銷售價格均未發生變化,暫不按5號令的要求對其重新核定計稅價格。其消費稅計稅價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計稅價格執行。
(二)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于產品更新包裝標識的次月,將包裝樣品(外包裝和單包包裝各2套,背面注明卷煙牌號和煙支包裝規格,下同)、掃描圖像(電子版,掃描操作指南見附件1)隨同《卷煙更新標識后包裝樣品清單》(見附件2)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備案。掃描圖像和《卷煙更新標識后包裝樣品清單》電子版分別上傳至稅務總局ftp服務器:“centre/貨物和勞務稅司/消費稅處/卷煙核價”對應路徑下,稅務總局將對數據庫進行更新。
(三)對于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其外包裝標識除按照規定使用健康警語以外發生其他變化的,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5號令的規定,按照新規格卷煙對其進行管理,并由稅務總局重新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
二、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卷煙的管理
(一)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試銷期已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5號令的規定,將申請核定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所需資料、使用健康警語包裝標識的新包裝樣品以及掃描圖像一并報送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
(二)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試銷期未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價格信息的“采集期間”應嚴格按照5號令第九條的規定,即產品投放市場次月起連續12個月確定執行。“采集期間”不得因包裝標識使用健康警語的變化而擅自延長。對于采集期滿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5號令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上報資料,由稅務總局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
三、各地要切實加強更新包裝標識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管理工作,認真核對更新包裝標識前后卷煙的實物、包裝,防止出現借更新包裝標識之機套用其他卷煙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行為。稅務總局將擇機對各地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附件:
1.煙標圖片掃描要求及步驟
1.煙標圖片掃描要求及步驟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國家煙草專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