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7)13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辦公廳關于調整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國稅辦發〔20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37號)有關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將我省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程序問題
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稅務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或合伙人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級市(或以上,下同)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材料,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所有復印件必須注明“與原件無誤”字樣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地級市國稅局、地稅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對申請新設稅務師事務所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核實,然后出具初審的意見并加蓋公章,然后由發起人或合伙人報送相關材料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二)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后,對照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公示七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三)公示期結束,如沒有任何舉報或雖有舉報但經核實不影響稅務師事務所設立的,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下達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批復文件,同時報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印制及用印問題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及其副本暫按原式樣,由省國稅局、地稅局委托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監制。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制發機關欄套印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印章,發證機關欄套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印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