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對此前發布的部分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條例及細則條款、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內容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粵國稅發〔1996〕271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二、《轉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9〕401號) 第(一)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的公式”修改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列的公式”。
三、《關于電力部門之間互供電量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1〕79號)中“《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國稅明電〔1993〕75號)”修改為“《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2004〕第010號)”。
四、《關于電力企業之間互供電量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2〕524號)中“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國稅明電〔1993〕75號)”修改為“《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2004〕第010號)”。
五、《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通知》(粵國稅發〔2004〕263號)中“納稅人丟失海關完稅憑證,必須通過電子申報軟件完整、準確采集所丟失海關完稅憑證的相關電子信息”修改為“納稅人丟失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必須通過電子申報軟件完整、準確采集所丟失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相關電子信息”。
六、《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4〕131號)中“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七、《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電子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5〕86號)中“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八、《關于明確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121號)中“關于委托進口企業取得“國標代碼”為代理進口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的海關完稅憑證抵扣問題”修改為“關于委托進口企業取得“國標代碼”為代理進口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問題”。
九、《關于按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6〕103號)第二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十、《關于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7〕339號)中“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依據,因‘進料料件內銷’、‘特案征稅’等情況而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所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修改為“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依據,因‘進料料件內銷’、‘特案征稅’等情況而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所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一、《關于排粉增值稅適用稅率的批復》(粵國稅函〔2009〕74號)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經過簡單加工的糧食復制品,比照糧食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糧食的征稅范圍”。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