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粵國稅發〔2008〕224號文轉發)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現就有關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進一步增強為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的意識
各級國稅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環節中采集、接觸到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都應當為納稅人保密。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傳播納稅人的保密信息。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涉稅事項受理人員、完稅證管理人員、銷號人員、檔案管理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崗位人員的保密意識教育,增強保密意識,防止泄密、失密。同時,加強對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工作的宣傳,認真做好納稅人保密信息管理,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加強涉稅保密信息的內部管理
征管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征管工作需要,統一規范納稅人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在納稅人涉稅保密電子信息的接收、使用、傳遞和紙質資料的受理、審核、登記、建檔、保管、使用過程中,應由專門人員負責采集、傳輸、儲存、分級授權查詢,避免無關人員接觸。要按照征管軟件操作規程的要求,加強數據權限管理,建立嚴格的操作權限和密碼管理制度,嚴格按權限進行各項數據操作,切實加強對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內部管理。操作人員要定期更換密碼、計算機要有密碼保護、注意做到人走關機等,防止計算機內信息的泄露。
三、規范涉稅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詢管理
(一)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辦案查詢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本級(縣級或以上)國稅機關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受理、交辦、答復,本級(縣級或以上)國稅機關納稅人涉稅信息擁有部門負責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提供、保密審查和提出答復意見。
(二)對于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以及抵押權人、質權人請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欠稅等情況的查詢,應由各縣(區、分局)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具體受理、查詢和告知部門由各縣(區、分局)主管國稅機關指定。
(三)各級國稅機關應在本單位職責權限內,向查詢申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供有關納稅人的涉稅保密信息。
1.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即時受理,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稅保密信息查詢申請表》中填寫受理意見,按照相關流程提供查詢服務;申請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全相關申請資料;對不屬于國稅機關查詢權限的,則不予受理,并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
2.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以及抵押權人、質權人請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欠稅等情況的查詢,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并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稅保密信息查詢申請表》中填寫辦結情況。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辦案的查詢,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盡快予以回復。
四、上述補充規定,請結合《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一并認真遵照執行。省國稅局不再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