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94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 你局《關于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東派發股利涉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際〔2009〕4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 你局《關于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東派發股利涉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際〔2009〕4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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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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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