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自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為進一步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務管理,切實為農民減負,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精神,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登記予以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請認真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