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各級國稅機關應堅持“以查促管”的原則,加強對反避稅調查調整企業的后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注重在稅源監控環節對以前年度調整企業的投資、經營狀況、關聯交易、納稅申報等情況進行監控,防止避稅行為反彈,確保稅收收入及時入庫。
二、請各地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地轉讓定價后續跟蹤管理情況以電子件形式上報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