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問題,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審批程序
企業發生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除跨地區經營總分機構外,由居民企業向有權審批的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分別由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向有權審批的國家稅務機關申請。
二、關于審批權限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需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金融企業呆賬損失除外),《辦法》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或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局審批,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由各地級市、縣(區)級國家稅務機關審批,其中縣(區)級國家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由各地級市國稅局確定。
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呆賬損失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局審批,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由各地級市、縣(區)級國稅局審批,其中縣(區)級國家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由各地級市國稅局確定。外幣呆賬損失折算成人民幣確定。
單筆呆帳是指一個金融企業對一個借款單位(人)符合呆帳條件的貸款。
三、關于審批時限
由各地級市、縣(區)級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關于審批形式
各級國家稅務機關應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進行批復。
五、關于2008年度資產損失審批問題
企業2008年度發生的需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各級國家稅務機關應自省國稅局文件下發之日起45天內受理完畢,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審批。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