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9〕20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價〔2009〕203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財政局,省直、中央駐穗單位: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828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如下費用:
(一)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收費標準為:每件次5元(同一個檔案中的內容為一件)。
(二)復制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并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按如下收費標準收取復制費:
1.紙張復制(包括復印、打印)A4紙黑白單面復印每張0.2元,雙面復印每張0.3元;A4紙彩色單面復印每張1元,雙面復印每張1.5元;A3紙黑白單面復印每張0.4元,雙面復印每張0.6元;A3紙彩色單面復印每張2元,雙面復印每張3元;打印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收50%。
2.行政機關提供CD光盤(200~250M)進行復制,每張2元(含光盤費用);提供DVD光盤(1.2~1.4G)進行復制,每張4元(含光盤費用)。
3.行政機關提供軟盤進行復制,每張3元(含軟盤費用)。
4.經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自帶的電子移動存儲介質(如移動硬盤、軟盤等)復制信息的,只收取檢索費,不收取復制費。
(三) 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采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收費標準在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郵政資費標準前提下按實收取。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免收相關費用。
三、以上收費標準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2年。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參照本規定執行。
五、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并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