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轉發給你們,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在2010年3月20日前按照舊的輔導期管理規定納入輔導期管理已滿三個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稅務機關未發現其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允許從次月起不再實行輔導期管理。
二、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預繳增值稅時,應依照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含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正數及負數之和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在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后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若仍有余額的還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廢止以下5份文件:《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粵國稅電〔2004〕19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后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電〔2004〕26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電〔2004〕28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5〕20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8〕51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