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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0年6月2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6月2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10年6月2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協助政府做好有關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人數較多的鄉鎮(街道)、社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殘疾人事業給予扶持。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從各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總額中提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劃轉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并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培育、扶持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或者資助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和殘疾人互助性社會組織。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殘疾人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業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規模應當與服務需求規模相適應,并納入當地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會福利用地形式,優先辦理征地手續,并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  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殘疾人服務業管理政策和行業標準,提高殘疾人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實行殘疾報告和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部門共同確定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做好殘疾評定工作。經地級以上市殘疾人聯合會審定,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建立健全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人口數和當地殘疾人康復任務,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安排日常康復經費。
    

第十五條 省、市及有條件的縣(市、區)視康復工作需求設立殘疾人康復中心,縣級以上人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各地可以依托各類現有專業機構完善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殘疾人職業康復體系和工傷康復體系,大力開發各項康復服務。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工療或者農療機構、輔助性或者庇護性就業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指導殘疾人康復訓練。衛生、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治療、精神病治療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適當減免基本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和防護用品配送所需費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殘疾人輔助技術和輔助器具研發、生產和推廣,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輔助器具供應、適配改造和維修等服務。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組織實施,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教育需求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經費列為教育事業費的組成部分,隨教育經費的增加逐年遞增。每年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撥出一定比例用于殘疾人教育。

  

第二十三條  全面普及各類殘疾兒童九年義務教育,逐步實現殘疾學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免費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倡導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普通教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為其學習提供方便和幫助。普通教育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特殊教育師資和康復、心理等專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康復設施,為殘疾學生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和殘疾兒童較多的縣(市、區)應當根據本地區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至少設立一所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設具有教育、康復、養護功能的綜合性殘疾人教養實驗學校,重點解決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問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給予適當的生活費、交通費等補貼,對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殘疾人提供優惠和幫助。各項助學補貼項目和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接受非義務教育的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其所在學校應當適當減收學費、雜費。

    

第二十七條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開辦特殊教育、康復專業或者開設特殊教育、康復課程,培養殘疾人教育、康復師資。有計劃地開展殘疾人教育、康復教師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并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可以繼續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對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納入教育系統教師序列管理,其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與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同等待遇。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條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三十四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百分之一點五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當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指標,按照當年實際用工月份計算。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當地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后四個月內,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人數、殘疾職工花名冊,按照規定分別報送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經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委托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三十六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事項。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用人單位登記戶及在職職工人數等有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舉辦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或者農療機構、輔助性就業工場或者農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生產勞動單位。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工作,加強農村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提高農村殘疾人勞動技能。農業部門應當把殘疾人種養技術培訓納入農業科技推廣工作計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失業和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就業。
   

第四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舉辦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殘疾人文化、體育設施。縣級以上各類綜合性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因地制宜地開辟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所。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訓練中心。

  

第四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應當至少在一所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讀書室,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組織殘疾人文藝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鼓勵殘疾人參加國內、國際殘疾人文化、體育交流和比賽。
      

第四十六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的,其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殘疾人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
     

第四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殘疾人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游風景區等公共場所,憑殘疾人證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的優惠。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給予救濟。
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按照下列規定獲得救濟:
    (一)屬于城市戶籍的殘疾人,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養;
    (二)屬于農村戶籍的殘疾人,納入農村五保供養。
      

第四十九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生活補助金,或者采取其他特別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補貼水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托養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或者日間照料。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安養服務,并給予護理補貼。
    

第五十二條  對從事輔助性或者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未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安排廉租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樓層分配上可以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的家庭給予適當照顧。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建設單位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應當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第五十四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應當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房屋。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五十五條  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并免收有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  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交通部門和衛生醫療機構、公用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按照規定減免訴訟費和仲裁費。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九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車站、停車場、碼頭、商場、賓館、影劇場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并設立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現有大中型公共場所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通道,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
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六十條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所需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住宅、社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有條件的地方視情況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資助。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政務信息提供方便。各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等部門應當鼓勵研發、推廣使用符合殘疾人無障礙交流需要的通訊技術和產品設備。
       

第六十四條  大型、重點公共場所和風景區、公園的主要景點應當設立盲文簡介和盲人手摸模型。面向公眾服務的重點服務行業應當推廣手語。
        

第六十五條 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應當逐步開辟殘疾人專欄或者專題節目,電視新聞和其他影視節目應當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語翻譯。電信、互聯網等運營企業可以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逐步推出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產品和符合殘疾人需要的無障礙業務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給予答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責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超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數額。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八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權益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一條  面向殘疾人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三十條規定,未提供優惠服務或者擅自收費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侵犯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療、農療機構,是指集勞動和康復為一體的,組織精神、智力等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開展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的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工療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或者農療站等。
    (二)輔助性、庇護性就業機構,是指除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或者農療機構以外的,集中安置殘疾人的托養服務工場、職業康復工場、庇護工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生產勞動單位的統稱。主要集中安置殘疾程度較重、適應能力較弱、通過一般方式和途徑難以實現就業的中重度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為其提供照管、生活與就業技能訓練和過渡性就業安置。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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