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函〔2009〕153號)第三條中“開具之日起90天”改為“開具之日起180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