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家推進經濟適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開發普通住宅的房地產項目漸多,一些普通住宅開發項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市局原定的暫按預征率2%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與此類開發項目已不適應。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市局決定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0.5%、0.7%、1%、2%、3%、5%、7%、10%、12%共九檔;對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在測算土地增值稅時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暫不設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原汕地稅發〔2007〕129號文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在測算土地增值稅時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暫按預征率2%核定征收率征收”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