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2010年5月全國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工作視頻會議精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431號)要求,省國稅局委托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完成了冠有企業名稱發票印制資格項目(采購編號:GPCGD103500FG102J)的招投標工作,全省冠有企業名稱發票由中標企業承接所在區域的發票印制。現就冠有企業名稱發票實施區域定點印制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片區劃分和中標企業
根據我省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按五大片區設置定點印制企業,由中標企業承接所在片區內冠有企業名稱發票的印制業務:
(一)廣州片(第一包),包括廣州市、佛山市、清遠市、韶關市、肇慶市共五市,中標企業為廣州市人民印刷廠和廣東樂佳印刷有限公司 ;
(二)東莞片(第二包),包括東莞市、惠州市、河源市、汕尾市共四市,中標企業為東莞市金山電腦印刷紙品有限公司 ;
(三)江門片(第三包),包括江門市、中山市、珠海市共三市,中標企業為江門市森華印刷有限公司 ;
(四)粵東片(第四包),包括汕頭市、潮州市、揭陽市、梅州市共四市,中標企業為汕頭經濟特區票證印制公司 ;
(五)粵西片(第五包),包括湛江市、茂名市、陽江市、云浮市共四市,中標企業為茂名市樂藝電腦紙印刷有限公司 。
二、關于中標企業的管理
(一)省國稅局根據《中標企業通知書》對中標企業頒發新的《發票準印證》。
(二)中標企業在領取新的《發票準印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片區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票證管理部門遞交以下文件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廣東省保密局頒發的《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復印件);
3.廣東省國稅局頒發的《發票準印證》(復印件);
4.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5.與廣東省國稅局簽訂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冠有企業名稱發票印制資格項目協議書》(復印件);
6.關于質量、安全和服務的承諾書(原件);
7. 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合訂本(原件);
8.企業主管、發票業務人員、涉密管理崗位人員名冊及聯系電話(原件)。
地級市票證管理部門對收取的有關文件資料核對無誤后建立管理檔案。
(三)省國稅局統一制作下發新的發票監制章(膠片),由各地級市票證管理部門根據冠有企業名稱發票的印制情況交付中標企業印制使用。中標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發票監制章領用管理制度,實施專人保管。
(四)按照《廣東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試行)》(粵國稅發〔2007〕215號)要求,由中標企業所在地地級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負責對中標企業有關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中標企業應對片區內的各地級市印制冠有企業名稱發票分別設置防偽專用品管理相關帳冊。省國稅局(征管科技處)每年按片區組織對中標企業的有關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五)中標企業承接冠有企業名稱發票印制業務,仍按廣東省國稅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99號)、《關于嚴格執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公示〉的若干意見》(粵國稅函〔2004〕426號)、《關于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征便函〔2004〕2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 關于原定點印刷企業(未中標)的業務清理
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應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對原定點印刷企業(未中標)的業務清理工作:
(一) 對原定點印刷企業的發票監制章、防偽油墨、防偽專用紙張原料進行登記造冊并全數封存。可由國稅部門組織協商價格后將持有者盤存的防偽油墨、防偽專用紙張轉售給中標企業。協商不成的,應全部監督銷毀,其損失由持有者負擔。
(二) 對原定點印刷企業現存的廢品、廢料、印版及相關的文件資料做好記錄(備查)并監管銷毀。
(三) 對已生產的發票半成品及發票成品,監督其安全地完成后續工作;
四、關于跨片區印制問題
從2010年12 月1 日起,各地級市冠有企業名稱發票由中標企業印制,并禁止冠有企業名稱發票跨片區進行印制。確因中標企業由于技術、設備或其它原因沒有能力或不能按時完成的,可由有關市國稅局向省國稅局提出委托異地(跨片區)中標企業印制的請示,經省國稅局批準后實施。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省國稅局(征管科技處)報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