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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補充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補充通知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94號)要求,結合我省國稅系統近期開展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印有企業名稱發票(以下簡稱銜頭發票)有關問題
    (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用票單位申請自印電腦版銜頭發票時,應在“實地核查報告”中說明其開票軟件的有關內容。報告內容必須真實反映開票軟件是否符合《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44號)的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使用自行開發開票軟件的納稅人,及時將修改后的開票軟件說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前臺人員在受理銜頭發票稅務行政許可時,對于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材料編號規則等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粵國稅發〔2003〕99號)、《關于嚴格執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公示〉的若干意見》(粵國稅函〔2004〕426號)和《關于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征便函〔2004〕27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原《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申請審批表》已作廢,改為《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
    (三)銜頭發票的“發票種類代碼”為5位數,其中第1位為“3”,第2位為各市車牌編號的英文字母,第3-5位由各市自行規定。“發票代碼” 要嚴格遵循《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94號)規定編制。
    (四)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對納稅人申請辦理銜頭發票的行政許可作如下調整:
    1.原已申請自印電腦版銜頭發票的單位,申請印制新版銜頭發票時,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條件的,只需提交相關票樣報省國稅局(征管科技處)備案:
    (1)選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的尺寸規格。
    (2)發票抬頭一律套印“廣東省××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字樣。如選平推式發票,則在發票票頭左側加印企業名稱(或標識);如選卷式發票,則在發票票頭下方加印企業名稱(或標識)。
    (3)機打發票票面按照稅務總局規定的包括“發票名稱”、“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行業分類”等內容印制,其他具體內容全部通過開票軟件控制和打印。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納稅人自行設計式樣申請電腦版銜頭發票,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粵國稅發〔2003〕99號)、《關于嚴格執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公示〉的若干意見》(粵國稅函〔2004〕426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2. 除報刊雜志業等特殊行業外,省國稅局不再批準申請手寫版和定額版銜頭發票的行政許可。
    原已申請使用手寫版和定額版銜頭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其使用機具開票。若原使用手寫版和定額版自印銜頭發票的納稅人轉換成電腦版銜頭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納稅人重新申請銜頭發票行政許可。若確不能使用電腦機具開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批準其使用相關票種。
    (五)近期省國稅局將對全省普通發票用紙進行公開招標,在發票用紙尚未確定招標結果的情況下,需嚴格控制銜頭發票印制用量,每次印制用量務必控制在半年以內。
    二、關于“普通發票管理系統”有關問題
    根據我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管理的實際情況,省國稅局在“普通發票管理系統”中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限額萬元版以上的票種設置了開票上限金額和下限金額,如萬元版的發票,開具的最大金額為99999.99元,最小金額為10000.00元,超出開票限額將不能保存。對限額千元版、限額百元版的發票,只設置了上限金額,沒有設置下限金額。為優化納稅服務,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核定使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限額萬元版)以上的用票單位(個人),可同時提供限額千元版以下票種供納稅人使用。
    涉及納稅人權利義務的事項,省國稅局將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納稅人,請各地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征管科技處)反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0年10月25日

附件: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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