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的規定,現對我省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供電企業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互供電力,其增值稅計算應按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的實際輸出輸入電量分別依適用的稅率(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不能按互抵后電量的結算收入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互供電量可開具發票。
上述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的實際輸出輸入電量含小水電與電網之間互供的電量(以下簡稱“小水電互供電量”),以及發電企業經電能計量裝置流入的電量(以下簡稱“啟備變電量”)。
二、互供電量部分的電價應分別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各自的銷售電價確定。小水電互供電量的結算電價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廣東電網公司與小水電結算電價等問題的通知》(粵價〔2009〕2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類電廠的啟備變電量視同互供電量,發電企業用網電量電價在國家未有明確規定前,暫按國家發改委《關于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規定,執行所在地大工業電度電價,上網電量電價按照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執行。
三、2008年至2010年9月底廣東電網與小水電、其他類型發電企業互供電量增值稅征收問題,按照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對南方電網公司稅收專項檢查有關處理意見辦理。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