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交通運輸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問題的通知》(汕地稅發〔2010〕307號)的規定,現對我市從事交通運輸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從事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按營業收入額的2.5%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激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不進行匯算清激。
三、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市局《關于制定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汕地稅發〔2005〕160號)中的第六點和第十點同時廢止。
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