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相關事宜另行通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0年7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就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的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其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財產損失的有關資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
三、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總局將另行發文明確。企業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發文明確并報總局備案。對不在總局及省級稅務機關文件中明確的名單內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所屬企業的分支機構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