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5號
為統一政策,公平稅負,現將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農業產品的范圍,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農業產品的范圍,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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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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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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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