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 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
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現就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