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13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調整、規范、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對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提高納稅服務質量。
二、各地稅務機關須向每一戶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發放《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附件1)告知納稅人安裝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及繳納技術維護費的收費標準。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網站發布、辦稅服務廳張貼等方式,將防偽稅控專用設備銷售價格、技術維護費收費標準、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等相關事項予以公示。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在工作中注意調查使用單位對服務單位的滿意程度,并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做出評價。各級稅務機關應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受理納稅人對服務單位的投訴,如需省國稅局統一處理解決的可轉省國稅局貨物勞務稅處辦理。
五、廣州及各地級市稅務機關應按《通知》的規定填寫《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調查匯總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六、省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5〕47號)、《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粵國稅函〔2005〕28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