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南粵金稅”發票抽獎的暫行辦法》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南粵金稅”發票抽獎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稅發票抽獎的管理,提高納稅人依法使用發票的自覺性,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和查驗發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全省抽獎的發票為付款方通過手機查驗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
第三條 付款方可在開具發票時登記手機號碼,或在取得發票后登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錄入手機號碼,或通過短信進行抽獎登記。
第四條 全省發票抽獎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發票抽獎為定期抽獎,每2個月抽獎一次,抽獎方式為電腦抽獎。
各期抽獎日期為次月的15日,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六條 《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抽獎數據,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按發票查驗時間和抽獎范圍,由發票在線應用系統導入發票抽獎軟件系統。
第七條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開發、維護發票抽獎軟件系統。
第八條 每張有效發票只能參加當期全省發票抽獎,當期是指查驗發票時間的所屬期。
在開具后30天內進行查驗的發票,方可參加抽獎。
參加抽獎所登記、錄入的手機號碼,僅限于廣東省內的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等運營商的手機號碼。
第九條 發票中獎數據通過全省發票抽獎軟件系統按照發票號碼隨機進行抽取。全省發票抽獎軟件系統經公證部門檢查公證后,才正式抽獎。
全省發票抽獎由公證部門予以現場公證,經公證人員公證后的結果方為正式有效的結果。
第十條 全省發票抽獎活動名稱為“南粵金稅”,每期發票抽獎金額、具體獎項,另行規定。
中獎發票所需獎金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支出。
第十一條 發票抽獎獎金通過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等運營商通過話費充值方式進行支付。
稅務機關在開獎后按中獎發票登記的手機號碼發送中獎短信通知。
第十二條 公證員宣布抽獎結果有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提供中獎發票號碼的查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南粵金稅”定額發票統一抽獎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