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2〕6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請各地稅務機關認真貫徹執行。現結合稅務系統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的有關規定,在企業領購發票時不再收取發票工本費。為確保取消發票工本費工作正常開展,稅務總局將對統一推廣的綜合征管軟件進行維護,實現對納稅人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的功能;未使用稅務總局統一推廣的綜合征管軟件的稅務機關,也應對自用的征管軟件做好系統修改維護工作,及時落實取消發票工本費的工作要求,防止征納矛盾,確保納稅人利益。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發票使用量,切實加強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發票領購、開具和繳銷管理,嚴厲打擊遏制非法代開、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書面反饋落實情況,未能按時修改征管軟件的稅務機關須提交相應的應急預案。
附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