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規定,廣東省從2012年11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正確執行稅收政策,決定從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執行《關于調整江門市蓬江、江海區個體營運車輛核定稅額標準的公告》(2012年第4號)。今后蓬江區、江海區個體營運車輛涉及各項應繳地方稅費按車主戶籍住址屬地分別由蓬江區、江海區稅務局按個體戶進行稅收管理。
特此公告。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