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規定以及代開發票有關規定,現就主管國稅機關為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入試點范圍且已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粵國稅發〔2005〕6號轉發)的規定執行。
二、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一)持有本轄區主管國稅機關核發的《臨時稅務登記證》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如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起運地或者目的地應為本轄區。
(二)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單》),連同附報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開手續:
1.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申報單》上“增值稅應納稅額合計”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后,主管國稅機關才可為其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2.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應在代開的貨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3.其他有關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條有關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附報資料包括: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承包、承租車輛、船舶營運的,應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車輛、船舶及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3)承運人自有車輛、船舶及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4)承運人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者托運單、完工單等有效證明。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附報資料的(1)、(2)、(3)項僅須在第一次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提供。
上述所稱車輛、船舶的有效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運輸單位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2號)的規定執行。
四、法律責任。
試點納稅人應當對代開發票業務的真實性負責,試點納稅人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應提供而未提供證明材料,或虛構代開發票業務,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主管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國稅機關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