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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為保障我省改革試點平穩過渡,現將有關稅收征管銜接問題通告如下:

一、關于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2012年11月1日(含,下同)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始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2012年10月15日起,試點納稅人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國稅發票。除下述(二)、(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結余的地稅發票,試點納稅人應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并注銷用票資格。

(二)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并應根據用票情況,向國稅機關申請印制。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三)對交通運輸業(出租車卷式發票)中使用地稅機關統一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凡仍需繼續使用地稅機關印制的統一發票的,使用的統一發票比照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繼續使用。

(四)試點納稅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并已開具地稅發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按規定開具國稅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國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五)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二、關于個體稅收征管問題

(一)試點前在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如在國、地稅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并由主管國稅機關重新核定定額;如在國、地稅不統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國稅機關調查核實,重新確定征收方式,并通知納稅人執行。

(二)試點前不在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如在地稅機關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并將改征前由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換算為不含稅營業額,作為改征后的定額。

三、關于稅款繳納問題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按稅款所屬期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即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應稅服務,仍應按原規定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1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報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31日前欠繳的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應積極協助地稅機關追繳。

(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應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四、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平穩過渡問題

為保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穩過渡,試點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所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可繼續享受相應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項目。已在地稅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有效期在2012年10月31日以后的,應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備案手續。

五、關于委托代征稅款問題

試點前,地稅機關已委托國稅機關在給納稅人代開發票時為其代征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區,2012年11月1日以后,國稅機關在為試點納稅人按規定代開發票時,應按國地稅機關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代征有關稅費。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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