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等規定,現將廣東電網公司執行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廣東電網公司指廣東電網公司本部及其所屬地市供電局(分公司)和縣級供電企業(子公司)(不含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和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網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二、電網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的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問題的批復》(粵價〔2013〕121號)規定的每千瓦時0.14元執行。超過此標準的部分依法計征增值稅。
三、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的適用范圍包括農村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和稻田排灌用電。
四、電網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應按月單獨核算農村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和稻田排灌用電,在財務上單設明細科目,對農村電網維護費進行核算,做到專款專用。未單獨核算、劃分不清范圍,或未將農村電網維護費專款專用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五、電網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部分,不需分攤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但用于農村電網維護購進的耗材支出,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六、電網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減免稅備案并按要求報送以下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一)轄區內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供電所名冊。包括供電所名稱、供電電壓、供電范圍、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適用范圍、電量統計方法。
(二)農村電網維護費財務明細科目設立情況。
七、電網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每月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農村居民生活用電量+農業生產和稻田排灌用電量)*0.14元/千瓦時
八、電網公司所屬分公司每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按本公告第七條規定計算的當月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農村電網維護費統計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并將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統計表》連同《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傳遞單》報送廣東電網公司本部。電網公司本部根據各分公司上報的《統計表》計算當月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收入合計數,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
電網公司所屬子公司每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按本公告第七條規定計算的當月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統計表》,并將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統計表》報送廣東電網公司本部。
九、農村電網維護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廣東電網公司本部每年4月底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年度農村電網維護費總體情況,包括農村電量、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和農村電網維護費實際支出等情況。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