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以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的規定,經商財政部,現將貫徹落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經認定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所稱經認定,是指經國家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二、軟件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三、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四、除國家另有政策規定(包括對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規定)外,軟件企業研發費用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優惠期間內,亦按照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銜接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的規定執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軟件企業的政策及認定管理銜接問題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執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優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一、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經認定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所稱經認定,是指經國家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二、軟件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三、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四、除國家另有政策規定(包括對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規定)外,軟件企業研發費用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優惠期間內,亦按照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銜接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的規定執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軟件企業的政策及認定管理銜接問題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執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優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25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