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目錄第24項的規定,現決定:
一、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按稅種)金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審批,由設區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實施,東莞、中山市比照執行;在地方稅務系統,橫琴新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同時比照執行。
二、2000萬元以上的審批,仍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實施。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