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省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6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76號公告),現將廣東省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相應開票系統使用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郵政服務,其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稅控系統的使用按照稅務總局76號公告的要求執行。
二、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可暫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
三、一般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使用的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其他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可使用其他普通發票。
其他普通發票主要包括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以及通用定額發票等三種普通發票。
納稅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相應的普通發票票種和用量。
四、一般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一般可通過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開具,也可選用第三方或自行開發開票軟件。采用第三方或自行開發開票軟件的試點納稅人,軟件使用說明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網址:www.gd-n-tax.gov.cn)的“納稅服務”-“下載專區”-“電子稅務局下載專區”中下載使用。”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