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13〕5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銀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緩解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我國是人口大國,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是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條件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不斷優化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重點或優先在中小城市發展,對實現城鄉居民收入倍增目標和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各地要把解決當?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傳統優勢減弱、生存和發展壓力增大、融資難等突出問題與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結合起來,切實加大扶持力度,有效減輕企業負擔,不?斷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二、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加強公共服務,改善發展環境,支持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加快結構調整,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
力,走可持續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主要目標。通過政府、企業、社會等多方共同努力,積極緩解當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發展壓力加大等問題,著力激發創業創新活力,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就業崗位不斷增加、市場份額不斷擴大,形成有利于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升素質、良好成長的發展環境。?
(三)工作范圍。把輕工、紡織、機械、電子、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養老服務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等行業中百萬元固定資產就業人數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營業收入45萬元以下(含45萬元)的中小企業作為當前引導扶持的重點,努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探索和應用先進適用的企業管理、產品生產和市場營銷技術,優化組織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引導具有品牌、技術、特色?資源和管理優勢的企業以并購、產業聯盟等方式,培育發展優質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支持企業加強信息技術應用,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提高生產效率。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支持企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改善勞動生產環境,實現綠色環保發展。支持企業走“專精特新”和產業集聚?發展道路。?
(二)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不斷增強誠信經營、質量保證、安全生產能力。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高專業化生產、服務能力和企業間協作配套水平。?
(三)加強品牌建設。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創建自主品牌。引導企業提高商標意識,在經濟活動中注冊和使用商標。支持企業改進競爭模式,提高其通過運用?商標開拓市場和應對市場競爭的能力,加強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四、政策措施?
(一)引導民間投資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鼓勵民間資本從事現代農業、基本生活服務業、養老服務業、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制作、網絡文化、動漫游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制作與相關服務。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以及連鎖經營、特許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
(二)切實降低企業稅費負擔。推動落實已出臺的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堅決取消各種違法違規收費項目,嚴格落實已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減免政策,把涉及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亂收費行為作為治理“三亂”監督檢查的重點。按?照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及時辦理出口退稅。?
(三)加大財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切實落實職業培訓補貼等相關政策,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可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對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
(四)緩解融資困難。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貸款的規模,積極開發適合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量身定制融資方案,合理確定?企業貸款利率。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積極開展融資培訓及咨詢服務,推動多種形式銀企對接。鼓勵信用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推動落實調減法定檢驗檢疫目錄等政策,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產品出口提供便利條件。推動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或與大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拓寬市場空間。支持企業到境外參展辦展,開拓國際市場。?
(六)促進企業集聚發展。加快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和倉儲設施,積極為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改善企業集聚發展環境,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立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臺。鼓勵有技術、有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有序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七)加強公共服務。支持建立公共服務平臺、發揮平臺積聚服務資源的作用。引導社會各類服務機構增強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服務能力,增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支持行業特色鮮明的中小商貿流通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把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作為業績考核的重點內容。鼓勵信息化服務商搭建平臺,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化服務。?
(八)加強指導協調。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各相關部門要轉變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溝通和配合,集聚各類資源,細?化配套政策,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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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緩解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我國是人口大國,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是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條件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不斷優化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重點或優先在中小城市發展,對實現城鄉居民收入倍增目標和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各地要把解決當?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傳統優勢減弱、生存和發展壓力增大、融資難等突出問題與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結合起來,切實加大扶持力度,有效減輕企業負擔,不?斷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二、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加強公共服務,改善發展環境,支持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加快結構調整,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
力,走可持續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主要目標。通過政府、企業、社會等多方共同努力,積極緩解當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發展壓力加大等問題,著力激發創業創新活力,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就業崗位不斷增加、市場份額不斷擴大,形成有利于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升素質、良好成長的發展環境。?
(三)工作范圍。把輕工、紡織、機械、電子、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養老服務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等行業中百萬元固定資產就業人數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營業收入45萬元以下(含45萬元)的中小企業作為當前引導扶持的重點,努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探索和應用先進適用的企業管理、產品生產和市場營銷技術,優化組織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引導具有品牌、技術、特色?資源和管理優勢的企業以并購、產業聯盟等方式,培育發展優質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支持企業加強信息技術應用,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提高生產效率。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支持企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改善勞動生產環境,實現綠色環保發展。支持企業走“專精特新”和產業集聚?發展道路。?
(二)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不斷增強誠信經營、質量保證、安全生產能力。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高專業化生產、服務能力和企業間協作配套水平。?
(三)加強品牌建設。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創建自主品牌。引導企業提高商標意識,在經濟活動中注冊和使用商標。支持企業改進競爭模式,提高其通過運用?商標開拓市場和應對市場競爭的能力,加強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四、政策措施?
(一)引導民間投資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鼓勵民間資本從事現代農業、基本生活服務業、養老服務業、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制作、網絡文化、動漫游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制作與相關服務。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以及連鎖經營、特許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
(二)切實降低企業稅費負擔。推動落實已出臺的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堅決取消各種違法違規收費項目,嚴格落實已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減免政策,把涉及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亂收費行為作為治理“三亂”監督檢查的重點。按?照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及時辦理出口退稅。?
(三)加大財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切實落實職業培訓補貼等相關政策,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可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對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
(四)緩解融資困難。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貸款的規模,積極開發適合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量身定制融資方案,合理確定?企業貸款利率。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積極開展融資培訓及咨詢服務,推動多種形式銀企對接。鼓勵信用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推動落實調減法定檢驗檢疫目錄等政策,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產品出口提供便利條件。推動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或與大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拓寬市場空間。支持企業到境外參展辦展,開拓國際市場。?
(六)促進企業集聚發展。加快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和倉儲設施,積極為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改善企業集聚發展環境,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立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臺。鼓勵有技術、有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有序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七)加強公共服務。支持建立公共服務平臺、發揮平臺積聚服務資源的作用。引導社會各類服務機構增強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服務能力,增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支持行業特色鮮明的中小商貿流通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把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作為業績考核的重點內容。鼓勵信息化服務商搭建平臺,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化服務。?
(八)加強指導協調。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各相關部門要轉變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溝通和配合,集聚各類資源,細?化配套政策,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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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