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及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十條的精神,特制定《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3年12月12日
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鼓勵扶持政策,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是指納入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政策鼓勵扶持范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包括免稅和即征即退稅)的產品及勞務。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三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范圍。
(二)財務核算健全,能分別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銷售額和減免稅額;所用廢渣、廢水、廢氣等有穩定可靠的來源。
(三)納稅人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同意。
(四)自
(五) 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達到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納稅人生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政策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以及廢棄資源占生產原料比例的檢測報告。
第四條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污水處理勞務、風力發電、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除外)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按照省經貿委(現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經貿環資〔2006〕801號)的規定,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定期向社會公告《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頒發和取消情況。
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提交相關資料(需提交的相關資料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號)的附件2),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同時告知納稅人執行;并在登記備案后兩個月內,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六條的要求,對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條 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明的,應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待取得有關資質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對依法可以享受減免但多繳的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減免稅要求
第七條 經登記備案后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經登記備案后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審批表》(附件1);
(二)當期已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完稅憑證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退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工作。
第四章 財務核算要求
第九條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必須單獨核算,設置相關帳薄,建立各類材料、產品庫存明細帳,健全各種材料、產成品出入庫記錄,正確反映各種原材料的進、銷、存情況。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減免稅額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減免稅政策。
第十條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其購進的廢棄資源,應憑有關真實憑據(如購銷合同、銷售方開具的發票、運輸憑據、付款憑證、過磅單、入庫單等)作為記帳和計算廢棄資源購進的依據;使用本企業自有廢棄資源生產產品或無償使用廢棄資源的,其裝卸、運輸、計量、計價及有關補償辦法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的日常監督管理,每年應對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上一年度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檢查,對納稅情況和廢棄資源進、耗、存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重點分析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投入產出率、燃料動力耗用率等指標,加強對企業的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參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負責加強對認定企業財政方面的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和稅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應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進行抽檢,并對社會公告抽檢結果。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廢渣摻兌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附件: 退(抵)稅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