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
現就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處理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處理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