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部分文件進行廢止和調整,具體如下:
一、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1號)。
二、調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 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的要求”調整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相關規定”;第二條“根據《通知》規定,廣播影視服務業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調整為“廣播影視服務業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第三條“廣播影視服務應稅服務范圍按照《通知》中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調整為“廣播影視服務應稅服務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三、調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和調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部分文件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及全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調整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