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60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疆華泰重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購銷業務是否征收印花稅的請示》(新地稅發〔2014〕21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化學公司)對新疆華泰重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實行生產分廠管理體制,華泰公司只有生產權,沒有經營權,其組織構架、人事任免、財務管理、產品營銷等均由中泰化學公司統一管理。二者之間的產銷業務未簽訂購銷合同,也無具有合同性質的其他憑證。產品發貨單、出庫單是中泰化學公司開具給客戶用以提貨的憑據,而非開具給華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調撥單據。即中泰化學公司與華泰公司之間沒有簽訂相關的應稅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應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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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6日
【政策解讀】: